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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一户通账户开通协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规章,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自律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开通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一户通账户(以下简称五矿一户通账户)事宜达成本物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 第一章 释义
  • 第一条  如无特殊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具有如下含义
  • 1、五矿一户通账户:指乙方(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为了方便甲方(客户)管理所有其在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相关同名账户,向甲方展示甲方投资资产,在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一户通系统为甲方建立的一个统一管理账户。
    2、综合查询功能:指甲方通过五矿一户通账户登录添加在五矿一户通账户中的普通交易资金账户、信用资金账户等相关同名账户进行的包括但不限于查询,交易的功能,具体功能以乙方不时修订并发布的相关制度,指引及规则文件(以下筒称“业务规则”)为准。
    3、五矿一户通账户密码:五矿一户通账户密码是客户在五矿证券一户通系统中使用的交易密码,资金密码的统称,用于五矿一户通账户身份校验。
    4、普通交易资金账户: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专门用于普通证券交易用途的资金账户,与甲方在第三方存管银行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金管理账户一一对应,乙方通过该账户对甲方的证券买卖交易进行前端控制,进行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普通交易资金账户: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专门用于普通证券交易用途的资金账户,与甲方在第三方存管银行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金管理账户一一对应,乙方通过该账户对甲方的证券买卖交易进行前端控制,进行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
    5、信用交易资金账户: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专门用于融资融券业务的账户,与甲方在第三方存管银行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一一对应,乙方通过该账户对甲方的融资融券交易进行前端控制。
    第二章 双方权利与义务
  • 第二条  甲方应当保证其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由甲方提供的资料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 第三条  甲方开设五矿一户通账户时甲方应按照机密的原则设置和保管五矿一户通账户密码(以下简称密码)。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避免将本人密码提供给法律规定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其他合理措施,防止本人密码被盗取,由于密码泄漏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甲方应谨慎保管数字证书(如有),不得将数字证书提供除法律规定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由于数字证书损毁,遗失或密码泄漏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五矿一户通账户密码或数字证书如果遗失或损坏,甲方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到乙方办理密码重置或挂失业务,在密码重置成功或挂失生效前已经发生的资金及有价证券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 第四条  甲方应当妥善保管本人五矿一户通账户号,五矿一户通账户密码及数字证书(如有信息),并对通过以上信息完成的查询、交易负责。甲方所有通过上述信息校验发出的查询、交易指令,均视为甲方真实意愿的表示,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 第五条  甲方开立五矿一户通账户后,在符合乙方业务规则的前提下,有权将已开立的普通交易资金账户、信用交易资金账户等相关同名账户添加到五矿一户通账户中。甲方可以使用一户通账户获取关联同名账户资产信息以及办理账户业务,如果甲方需要执行交易操作,需再次登陆。
  • 第六条  甲方享有根据乙方业务规则利用五矿一户通账户查询相关同名账户,登录相关同名账户进行交易功能,乙方有义务根据相关业务规则校验甲方五矿一户通账户号,甲方五矿一户通账户密码和相关同名账户密码等身份校验信息,校验通过后,乙方方可接受甲方的指令。甲方五矿一户通账户号及五矿一户通账户密码经乙方校验通过后登录相关同名账户,视作乙方已校验通过甲方五矿一户通账户密码和相关同名账户的密码。
  • 第七条  乙方通过五矿一户通账户提供给甲方的各种信息、数据仅供甲方参考,甲方对其全部交易的查询及资金和证券对账均以相关同名账户开户单位盖章的对账单为准。
  • 第八条  甲方为登录五矿一户通账户进行查询、交易时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乙方提供的或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 第九条  当甲方重要资料变更或者变更相关服务功能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前款所述甲方重要资料包括不限于客户名称,有效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等。
  • 第十条  乙方有权对其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并有权根据系统升级,资金清算等需要不经通知甲方即暂停五矿一户通账户查询,交易等功能,甲方应通过其相关同名账户已开通的网上委托、柜台委托、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等委托方式下达查询、交易、转账和支付等委托指令。
  •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方签署本协议即甲方授权乙方有权通过其工作平台查询甲方五矿一户通账户及相关同名账户的资产状况及交易记录。
  • 第三章 免责条款
  • 第十二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 第十三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索、监管机关或行业协会规定的其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 第十四条  第十二、十三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 第四章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 第十五条  甲方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查询,交易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应及时拨打服务热线“4001840028”或到营业网点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 第十六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位于深圳市的深圳仲裁委员会根据其规则仲裁解决。
  • 第五章 附则
  • 第十七条  本协议所指乙方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通知、电话通知、短信通知、邮件通知或公告通知等。邮寄的书面通知自送达甲方联系地址时生效,因甲方自己提供的联系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乙方、甲方或者其指定的代理人拒绝签收,导致书面通知未能被甲方实际接收的,书面通知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电话通知、短信通知和邮件通知即时生效;公告通知在乙方公告(公告内容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及网站或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发布)之日起七个交易日内甲方没有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 第十八条  乙方修改本协议应在乙方网站或系统予以公告并经七个工作日后生效,甲方不同意协议变更的,应在公告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注销五矿一户通账户,逾期未销户的,视为同意修改协议。
  •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一致认为,乙方业务规则赋予乙方的权力是为确保交易履约和控制甲方风险之必须,该等业务规则以在乙方营业场所、网站公告、交易系统通知等方式向甲方发出于该等业务规则发出当日生效。
  • 第二十条  随着证券市场的创新,五矿一户通账户及相关同名账户所具备的业务动能会不断增加,对于部分新业务功能,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前提下,乙方将视该项新功能的具体情况,为甲方适时提供网上开通或预约服务。甲方通过互联间或移动通讯网络开通新业务功能时,应按照乙方业务规则输入身份校验信息。凡经乙方验证其输入无误的,即视其为甲方本人操作办理,通过网上委托系统签署的申请表单或协议即视为甲方本人签署,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所涉及名词、术语的解释,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没有解释的,适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等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行业惯例。
  • 第二十二条  在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成其他乙方业务规则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委托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未按照乙方业务规则执行。乙方业务规则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至销户或第二十二条所指情形发生时止。
  •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关于客户相关名账户密码校验的相关约定与甲方之前签订的协议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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